(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承担省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外国专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职责。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七)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从城市到农村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四)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
(五)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制度,并依法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