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定义公约
1973年2月18日,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京都签订了《京都公约》(全称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按照《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的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 共51张 广东自贸区广州片区
美国关税委员会定义
美国关税委员会给自由贸易区下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可免除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另一种官方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ree Trade Agreement:FTA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这种区域性安排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
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原因。
近代
英国推行贸易自由政策。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经历了几次严重的经济危机,建立了全球殖民体系,形成了英国支配的世界市场,转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拓展亚洲和非洲市场,要求各国开放贸易和投资市场;1840年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炮舰政策逼迫中国开埠通商;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发放出口信贷,鼓励各国购买英国的机车、船舶和设备,对海外投资予以保护。英国于1846年废除《谷物法》,免除农产品进口关税;1853年开放殖民地市场,解散特权贸易公司;1854年废除航海条例,实行航运自由;1859年改革关税制度,逐步取消进口关税,废除出口税;1860年取消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英法两国签订自由通商条约,条约包括航运、投资、贸易等内容,以后又有英意、英荷、英德等自由通商条约,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较之垄断贸易政策,比较容易被各国和殖民地国家接受,以往的不平等贸易增加了平等的成分,各国贸易政策逐步由对抗转向包容,自由贸易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