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领土主权变更、政府单位调整、争议性的道德问题、政治问题。
选举是人民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一种方式。但由于选举的目的在于选出代表以组成议会,因此人民对国家意志的形成并非直接参与,而系透过选出的代表间接形成,故选举被称为间接民权。而“罢免”系投票人对公职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前免除其职务的制度,“创制”则是公民经一定之连署程序,提议制定或修正、中止、废止法律、政策之制度,“复决”则是公民对法定机关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于此三种制度直接形成决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因此称为直接民权。
理论上,直接民权制度乃主权在民原则的表现,实际上,则不外为了补救代议制度之各种缺陷。十九世纪中叶瑞士已发展直接民权制度,其后并导入改革主义时代之美国,并于二十世纪初为美国多州所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国家愈来愈多,台湾当局也实施“公民投票”,以解决重大之政治争议。
法国在1793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时曾就当时国民公会所制定之宪法(fr:Constitution de l'an I,一般称为一七九三年宪法),提交全国公民投票。1992年3月,南非用白人公民投票来结束种族隔离政策。在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意大利、法国、丹麦、瑞士、荷兰、克里米亚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有不同层度的使用。
强制性公投或选择性公投。
拘束性公投或咨询性公投。
避免代议制的冗断。
可明确了解人民所需。
磨练人民对政治事务的责任感。
细节仍由代议机关负责,不需人民亲自操作。
国民主权的展现,是为直接民权的表现。
可以处理重大的政治争议,例如:国民大会废立、精省问题和统独问题等议题。
避免代议民主制对民意的扭曲。
最大程度上给予拥有投票权的公民争取合法政治权益的机会,例如:地方自治。
必须具备公民社会。
资讯的真正自由。
议题需要兼顾理性和可回答。
答案必为二分,否则会没有结果。
人民必须对公投的过程和结果拥有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