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大过”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义务兵、军士及军官(文职干部)。根据2025年颁布的纪律条令,该处分在义务兵处分项目中位列第四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除名、开除军籍),在军士和军官处分中则介于记过与降职(级)或降衔(级)之间[7] [8] 。
记大过处分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作战消极:在作战或训练中消极怠工,临阵畏缩[4][6];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或违反保密纪律[1][6];
擅离部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逾假不归[1][4];
其他违纪行为:如作战消极、违反保密规定、擅离部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调戏侮辱妇女、观看传播淫秽物品、盗窃诈骗、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违反军容风纪、造谣诽谤、侮辱打骂部属、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见危不救、侵占经济利益、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参与经商、不服从组织决定等[4][5][6]。
对义务兵的记大过处分由团、旅级单位批准[1] [8] 。军官(文职干部)的记大过处分则依据其职级由相应上级单位审批,如师级或军级单位[8] 。处分实施需严格遵循纪律条令规定的程序,包括事实调查、听取本人申辩、会议讨论决定等步骤[1] [3] [4] 。
截至2025年,受记大过处分的义务兵影响期为18个月,军士和军官为24个月。在此期间,受处分者不得晋升职务、衔级或表彰奖励,期满后需经相应权限单位解除[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