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具体讲,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封建土地所有制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唐末五代以后,均田制退出历史舞台[2] 。主要意义:维护统治和社会安定 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编户齐民制(西汉始)租调制(北魏始)租庸调制(唐始)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方田均税法(北宋)一条鞭法(明)摊丁入亩(清) 土地所有制
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土地所有制当人们发现中国的城市土地制度存在许多重大问题时,不禁要问:当初为什么不去甚解西学?为什么以暴力革命“一刀切”地终结了“原本来有市场”的旧中国城市土地制度?为什么要创建并实行社会效率并不高的土地公有制?这一切答案都需要从上世纪20年代的中国国情中去寻找答案。 1920年代的旧中国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侵略与中华民族生存的斗争,是封建官僚势力压榨与贫苦大众反抗的较量。在尖锐的社会矛盾下,旧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早已病入膏肓,甚至不能支持社会简单的再生产。传统的“均田思想”只是善良者的愿望,“西学救国”更为国人唾弃,无公正而又少效率(仅有奴役效率)的土地私有制,无论于城、于乡都不能改变旧中国水深火热的社会剥削和欺压现状。
1929年,国民党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 规范,引出了天壤之别的后果。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私有制,而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封建掠夺之末、资本积累之初、列强侵略之颠,国土私有实际只被少数“强者”所占,民众绝对的无产、少地形成了社会“干柴式”的贫困隐患。此时,中国共产党人却恰到好处地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从而引发了星火燎原的革命。相比之下,国民党的《民法典》却为其统治的失败埋下了种子。此后20年,亿万希望拥有土地的劳苦大众“民不畏死”,自愿参加支持共产党,创建了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