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组最早可追溯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中央革命根据地上杭县创立劳动合作社(后称劳动互助社)。该组织义务帮助红军家属,社员间实行工数对除、差额找钱的互利原则,并划分耕作队、开荒队等专业化队伍开展劳动竞赛。
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导云南试点,推动互助组规模化发展。至1954年,云南省组建24万个互助组[1] 。
保持土地、农具私有制基础上,互助组按协作稳定性分为两类[1] :
临时互助组:在农忙季节以换工方式解决劳动力或畜力短缺[1]
常年互助组:成员固定,制定生产计划并共同使用农具[1]
劳动计酬采用“死分死评”“死分活评”或小段包工制,体现自愿互利原则[1] 。
1949至1954年,云南省农业总产值从9.26亿元增至13.89亿元,粮食产量由393万吨提升至510.85万吨。互助组通过生产资料调剂与集体劳动,显著提升生产效率[1] 。
该组织形式未触动私有制,作为合作化初级形式,需向高级社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