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在重庆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 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外国企业准备好各种申请文件材料后,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代办申报手续或委托一家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对外经贸企业或经济组织代办,受托单位出具公函,连同外国企业的申请文件一同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政府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驻重庆市办事处获得批准后,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然后到公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