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北极地区的环境,促进该地区在经济、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持续发展。
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
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外长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
首先,北极理事会的成立提升了北极治理的机制化程度,尽管北极理事会还是秉承《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以宣言的形式而非国际条约的形式成立,但北极理事会作为一个国际实体(international entity),在协调北极八国就共同关切议题采取行动以及促进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无可比拟的作用。
其次,在北极理事会中,北极地区的原住民组织的地位得到较大提升。在北极理事会框架下,依据《渥太华宣言》之规定,北极地区的原住民组织在北极理事会中被赋予了永久参与方的地位,永久参与方可以参与理事会的所有活动和讨论,理事会的任何决议应事先咨询其意见;虽然永久参与方没有正式的投票权,但这一变化就使得原住民的诉求将在理事会的决策中得到更为充分的考虑。[1]
1989年9月,根据芬兰政府的提议,北极八国(美国、加拿大、苏联、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派出代表召开了第一届“北极环境保护协商会议”,共同探讨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北极环境。
1991年6月,八国在芬兰罗瓦涅米签署《北极环境保护宣言》,在这一过程中,芬兰政府发挥了积极的撮合作用。罗瓦涅米宣言的签署,引出了保护北极环境的系列行动一一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该战略提出,北极地区的环境问题需要广泛的合作,建议成员国在北极各种污染数据方面实现共享,共同采取进一步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流动,减少北极环境污染的消极作用。宣言提出将周期性召开会议,评价计划进度,交流信息。《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工作职能通过其设立的四个工作组履行,分别是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MAP)、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PAME)、北极动植物保护工作组(CAFF)和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反应工作组(EPPR)。
1996年9月16日北极八国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会议,宣布成立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并随后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所有工作也纳入其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