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是指规定取得一国国民或公民资格的条件及有关国籍的丧失、变更等规则的法律各国均有权自行制定其国籍法,原则上不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由于立法原则各异,国际实践中形成诸多国籍冲突,造成多重国籍、无国籍之国籍抵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公约旨在于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抵触问题。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主要原则包括:(1)于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制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全国各民族平等;(4)减少、消除无国籍人的无国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