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截至2016年9月,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完成户口本改版工作,新版户口本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标识[2] 。改革旨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推动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配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户包含两种法定登记形态:
家庭户:以婚姻或血缘关系为基础组成的住户单位
集体户: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内部设立的集体登记户口
在户籍管理系统中保留双重分类维度:
按地域划分为城镇居民户与农村居民户
按主体属性分为普通家庭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1]
居民户口簿是国家依法制作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具有三项核心功能:
记录公民姓名、出生地、籍贯等人口基本信息
作为婚姻登记、入学就业等事务的法定凭证
确定家庭成员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登记管理,主要规则包括: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迁移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
分户需满足独立居住、经济分开等条件
户口簿信息变更需提交医学证明、法律文书等原始凭证,禁止擅自涂改或伪造。
目前全国户籍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三项统一:
户口薄首页"户别"栏统一印制"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3]
户籍档案备注栏保留原始户口性质记录
社保系统中沿用"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进行服务对接
改革后仍存在两个差异化领域:
低保标准:城乡低保补助金额存在地区性差异[1]
土地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关联原农业户口信息[1]
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性质:居民户是户籍管理单元,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1]
权利范围:居民户不直接对应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者享有特定财产权利[1]
变动规则:户籍迁移不影响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1]
与股权户的关联性体现在: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分配以居民户为单位进行[1]
股权调整需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