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不发生军事冲突而共存。[1]
茅盾《新疆风土杂忆》:“故牵强附会,合佛道为一,又拉上孔子作陪,以便和平共处。”[1]
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十二:“至于帝国主义国家,我们也要团结那里的人民,并且争取同那些国家和平共处,做些生意,制止可能发生的战争。”[2]
邓小平《和平共处原则具有强大生命力》:“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
和平共存、相安无事
作谓语、定语、状语;同“相安无事”
英文:peacefulcoexistence
法文:coexistencepacifique
德文:friedlicheKoexistenz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В.И.列宁首先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关系方面实行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已经论证,由于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和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不能在一切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几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而其余国家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前期的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列宁全集》第28卷,第75页)。全世界向社会主义过渡将经历整整一个历史时期,因此这两种社会制度将在长时间内同时存在。这样就产生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包括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问题。 无产阶级在武装夺取政权,打败国内外敌人以后,为了赢得和平的国际环境,巩固自己的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通过谈判和其他方式解决争端,建立、发展外交和经济合作等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必要的和有利的。所以苏俄从1922年热那亚会议起就开始同欧亚一些国家谈判,推行和平共处政策。当时苏俄已经争得同资本主义列强共处的条件,本身没有什么“障碍”,而这些强国经过同苏俄一番武力较量之后,为了本身的利益,也被迫逐渐接受和平共处,在贸易上和外交上同苏维埃国家建立正常关系,因而争取和平共处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和平共处
社会主义国家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有原则的基本方针。列宁当时已经提出一切国家平等、自主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它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政策,并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指导下提出来的。在被压迫、被侵略国家和压迫、侵略国家之间谈不上和平共处;它也不意味着放弃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援。
30年代在欧洲和远东形成两个战争策源地以后,为了制止战争,维护和平,苏联作出了争取建立集体安全的重大决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反对共同敌人──法西斯侵略集团,苏联与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结成了反法西斯联盟。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不仅在平时可以和平共处,而且在战时还可以相互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