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61年美国新区划法。它们针对的是1916年的旧区划法过分强调功能分离以及随之造成的城市缺乏活力的问题。它是在出现土地私有制、追求更高土地产出效益、开放空间减少、历史建筑(群)遭破坏等社会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为协调私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环境利益的关系而提出的。

规划部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关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和综合效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引入“容积率奖励”对策,确立奖励标准,是管理部门利用开发商求利润最大化的心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而提出的一种鼓励对策,同时提高了容积率在执行过程中的弹性和适应性。

广东省的容积率奖励的规定:

(1)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但公建或住宅建设项目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或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交通影响、卫生、消防等许可的基础上,可进行容积率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核定容积率的20%;

(2)额外为城市提供无偿使用的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室等)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3)对开发者再规范要求的停车配建标准以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奖励的面积比例为1:4;

(4)由开发者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该公共绿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为实施绿地奖励面积,但新增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南京、上海等城市均提出合格开放空间的奖励办法(如下表),激励了开发商的主动建设意识。 提供公共空间的容积率奖励

美国 在新区划法中提到的容积率奖励,是用于奖励高密度地区的开发商为城市提供额外公共空间,并按规定增加一定楼板面积的做法。在曼哈顿密度最高的街区,开发商在临人行道一侧每提供一个单位的开放空间,可在高度上增加10个单位的建筑面积,曼哈顿几乎每个大型新建筑都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其设立后至1973年的10多年时间里,仅寸土寸金的下曼哈顿中心就有约4.45公顷(约44 500平方米)的公共步行广场由私人提供,著名的如纽约索尼大厦的高质量公共活动空间也是由私人提供。

日本 1970年通过的《建筑基准法》增加了容积率奖励策略,规定建筑区内有效公开空地面积比例不低于20%,如果高于20%可依据一定的计算公式获得额外的容积率奖励。并根据规划容积率不同,提供相同空地面积所增加的容积率也不同。规划容积率越高,奖励的建设量也越多。至1986年5月,仅大阪、神户利用这一办法新增设的“公开空地”就有200多块。由于日本处于地震频发区,“容积率奖励”具有双重含义,除在高密度商业区、办公区、住宅区为公众提供休闲场地外,更将其应用延伸于鼓励开发商预留防灾避难场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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