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条例》结合我国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当然,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且是“必需设置总会计师”。
我们在工作进行交接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要对已经办理的经济业务还未能够填写会计凭证的必须要及时填写完成。二是对于还没有进行清理的账目,特别是对于还未入帐登记的帐目必须要及时进行登记处理,还要结算出具体的余额,在最后一笔会计科目余额的后面加盖上企业经办人的印章。三是做好会计移交的各项资料,进行相应的整理,对没有办理完的事项或是说对还存在一定遗留事项要进行书写书面材料,还要有相应的说明。四是还要编制相应的移交清册,如果列明了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公章、现金、证券、支票、发票、其它相关的文件与物品,企业如果要实行会计电算化处理财务工作的,还要在工作移交清册上注明会计软件的用户名以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等相关的资料。五是要对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移交工作时,还要把会计工作的收支问题说明清楚。
除了以上的问题以外,还要对移交点收进行移交,在移交的过程中还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移交。对于交接以后的工作事项来说,还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情况我们就不来进行过多的讲解。会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向大家进行全面的介绍。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