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 FORM 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FORM A 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是: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